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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從狹義上講,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都已經完全履行,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包括勞動合同的解除。我們這裏講的勞動合同是狹義的。
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職工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所在單位同意,職工可以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被迫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