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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即使職工未完成銷售任務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標準

是的。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就應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而未完成銷售任務但仍然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其工資就不應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是否即使職工未完成銷售任務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