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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是不是次月發放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審核,並從核准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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