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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

政策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羣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