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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撤訴後能否立案

視情況而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撤訴後能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