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想撤案是否可以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想撤案是否可以
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撤案,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自訴案件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只對“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情形,規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偵查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二、刑事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
由於不同案件立案標準不同,因此,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以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發現自己的親人被公安機關拘留,越早越快的請律師介入就越有可能幫助自己的親人。律師在該過程中的作用有: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將大大降犯罪嫌疑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的可能性;並能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使犯罪案疑人解除被羈押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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