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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購領規定是什麼?

(一)已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

發票的購領規定是什麼?

1.提出購票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2.提供有關證件。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税務登記證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確認專章的税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3.持簿購買發票。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税務機關審查批准後,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税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税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税務機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税務局批准,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製。自行印製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税務機關保管,並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二)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税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發票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税務登記證的納税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證明,對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税款的,應當先繳税後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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