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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哪個

一、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哪個

信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指哪個

信託受託人,又稱“財產受託管理人”、“信託管理人”、“受託人”。是指信託關係中依信託意圖管理被授與的信託財產並承擔受託義務的當事人。

受託人可以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可以為1人,也可以為數人,但某些國家的法律,對受託人人數設有限制。受託人有普通受託人、司法受託人和公職受託人之分。

其中基於財產授與人委任而產生的受託人為普通受託人,基於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受託人為司法受託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託人地位的公職人員為公職受託人。受託人可以辭退委任;也可以基於全體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決而被撤職。按照英美法觀念,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即由信託條款所明確授與的,以及那些雖未明確授與但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財產支配權。

二、信託合同設立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對於信託合同當中的受託人一般是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當然也可以是具有受託經營能力的法人,對於信託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分為三種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而受託人一般指的就是信託的管理人或者是財產受託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