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當事人中的委託人主要負責什麼?
一、信託當事人中的委託人主要負責什麼?
我國信託法對委託人的權利給予了較多的保護,委託人享有以下權利:
1、委託人有知情權。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委託人有要求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委託人有申請撤銷處理權。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損失時,委託人有權申訴至人民法院撤銷該處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委託人有依法解任受託人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訴至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二、信託中的受託人對委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文件規定處理;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決定。
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
在我國的信託的實際操作中,我國的信託中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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