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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人的組成是有雙方的簽訂人

一、信託關係人的組成是有雙方的簽訂人?

信託關係人的組成是有雙方的簽訂人

信託關係人是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①委託人,首先必須是財產的合法擁有者。其次,委託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委託人。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②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受託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受託人。

③受益人:是指在信託關係中享有財產收益的人。在信託關係人中,關於受益人的資格幾乎沒有限制,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之外,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受益人。信託人和託管人不屬於信託關係人。

二、信託構成的三要素是什麼?

(一)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託約定(信託關係文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係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託關係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二)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三)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定義和範圍。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託財產,而將後者稱為信託收益,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是廣義的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性。信託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脱離委託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享有信託利益。

3、信託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託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現在物質生活有所提高,人們的收入也有所增長,就有很多人比較熱衷於理財,其中有一種投資的方式為信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