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三方當事人關係有哪些?
信託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與委託、代理制度不同,在信託關係中,包含三方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也即委託人是提供信託財產的人。委託人需要選定受託人,並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
受託人在信託三方當事人中,處於掌握、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中心位置,承擔着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信託受益權,是指依法享有受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全部利益或者部分利益的權利。在同一信託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受益人是一人的,享有全部信託受益權;受益人是數人的,則作為共同受益人,各自享有部分信託受益權。
信託各當事人即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由於委託人是設立信託的人,因此委託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按照我國《信託法》,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共同受益人之一,當然,也可以不是受益人。當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時,信託屬於自益信託,當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信託屬於他益信託。一般情形下,遺囑信託、公益信託等屬於他益信託,委託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而營業信託則以自益信託為主,即委託人通常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受託人一般情況下不得作為受益人,但當同一信託存在多個受益人時,受託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將受託人設為同一信託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於將受託人的利益和信託財產的管理聯繫在一起,增強受託人履行受託職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但受託人不得是同一信託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於,受託人如果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信託就與捐贈沒有區別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信託就是屬於委託人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受託人為受益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一般信託會涉及到三方,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在這三方之中存在非常緊密的關係,但對於受託人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職責,保障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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