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重新立案?
一、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重新立案?
發現新的罪名即是漏罪:判刑後發現新的犯罪案件,應當重新審判按新刑期服刑。
根據《刑法》第70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比如某人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又對其漏的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8年。這時,就應當將前罪所判刑罰15年有期徒刑與漏罪判處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9年有期徒刑,那麼,減去已經執行的10年,犯罪分子實際還要服刑9年。
二、對漏罪並罰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不論漏罪是一罪還是數罪,都應獨立判決。漏罪是一罪的,先對該罪定罪量刑,再與前罪並罰。如果漏罪是數罪,應當先將漏罪分別定罪量刑,再將所判處的各個刑罰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而不應先對漏罪並罰。例如,某人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3年後,發現他過去還有搶劫罪和盜竊罪沒有處理,於是法院對這兩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麼應在20年以下10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
2.如果原判認定被告人犯數罪,依照數罪併罰原則,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並對漏罪判處了刑罰後,是與前罪決定執行的刑罰並罰呢,還是與前罪所判處的數個刑罰並罰呢?正確的作法是,應該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所決定的刑罰實行並罰。例如,某人原判決認定其犯有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還犯有詐騙罪,並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時應將12年與3年進行並罰,在15年以下、12年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而不能將原判的兩個刑罰(8年、5年)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3年)進行並罰。因為,原判決所作的數罪併罰的決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採取將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數罪併罰,就等於否定了原判決的法律效力。
3.如果漏罪與前罪屬於同種犯罪,也應實行並罰。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並罰。
4.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並罰。
任何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後,勢必會給其他公民以及社會大眾帶來一定的危害和利益損害,所以説司法機關在發現了違法行為後都是會立案偵查的,如果在偵查的過程中又發現了新的犯罪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重新立案偵查並且對新罪一併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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