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嗎?
一、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嗎?
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但是根據《信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例外的情況。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税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二、信託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而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制度。信託財產作為其載體,具有下列特徵:
1、轉讓性
信託的成立,以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託財產的首要特徵是轉讓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信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信託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託財產在信託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於信託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託無法設立。其次,要求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屬於信託人所有。如果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雖然客觀存在,但不屬於信託人所有,則因信託人對該財產不享有處分權而無權將其轉移給受託人,信託無由成立。第三,信託財產的轉讓性要求凡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都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2、物替性
物替性全稱為“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託財產在信託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於信託財產。
3、獨立性
信託財產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其獨立性。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託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信託人的自有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一般是不能強制執行這筆財產,除非是在設立之前所存在的債務,以及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才會實施的情形,因此,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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