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能否強制執行?
一、信託財產能否強制執行?
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情形包括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税款等。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税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二、信託和代理的區別
1、信託中的受託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對自己在執行信託事務中的行為對外承擔責任,只是如果受託人沒有違反信託文件的約定,對受益人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活動承擔責任。
2、除信託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託人具有為實施信託事務所必須的一切權限,委託人、受益人不得隨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按照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受託人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3、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受益權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財產上的所有權與利益不發生分離,都歸屬於被代理人。
4、信託一經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託人不得解除和撤銷信託。而且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等原因並不影響信託的存續,受託人死亡的,可以選任新的受託人。而代理關係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可以隨時撤銷代理,代理關係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滅。
綜上所述,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託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信託人的自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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