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繼承規定是什麼?
一、信託合同繼承規定是什麼?
信託合同繼承規定是不能夠將信託的財產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着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
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繫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係人諮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二、財產權信託的分類包括哪些
1、債權信託
債權信託是以管理、處分、催收債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其委託人為債權擁有者,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受益人為債權擁有者或委託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債權信託通常包括住宅貸款債權信託、人壽保險債權信託及其他類型的債權信託。
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是指專業經營住宅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銀行,將其擁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貸款債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並支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託行為。
人壽保險債權信託是以人壽保險金債權為信託財產,由被保險人作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託機構受領保險金,並將之交付給委託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行為。
中國的許多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歷史原因,都均擁有鉅額債權。這些債權的清理耗時耗力,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債權信託,對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改善資產狀況,提高資金週轉效率,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由於房地產業有望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在中國尚有很大發展前景。而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推動住宅貸款金融業務的發展,這使得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市場前景較好。
在障礙方面,委託人設立債權信託,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獲取流動資金。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不健全,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就會遭遇困難。
2、附擔保公司債信託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以公司債券發行人為委託人,以債券發行抵押物的實物資產或質押物的權利資產上的擔保權為信託財產,以全體債券的投資者即債權人為受益人,為將來公司債所有債權人享有共同擔保利益為目的,將發行公司債的擔保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並使用的一種信託業務。
在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中,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為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併為全體債權人(受益人)管理與處分擔保物。委託人若按期兑付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失。若委託人違反信託合同,不履行清償兑付債券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信託機構行使擔保權,拍賣或出售擔保物,以拍賣價款清償公司債債務。在我國企業誠信度仍需加強的今天,債券發行若能普遍採取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方式,由信託公司統一代表投資者利益管理擔保權,對於保障投資者利益,規範公司債發行市場,重塑公司企業的社會信譽,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業務前景看好,但其能否迅速發展,還取決於管理當局在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3、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又稱為商務管理信託,是由公司股東(股票持有人)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股東權利中的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股東(股票持有人)為信託網受益人,以委託信託公司管理並行使股東表決權為主要信託目的設立的信託。
表決權信託創設於美 國,其創設目的是為了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形成對大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表決權信託,可以將資本分散的小股東投票權由信託機構統一管理運用。在表決權信託設立後,信託機構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名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可推選自己的人員進入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權。
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歷史原因,多存在一股獨大的問題。通過設定表決權信託,將分散的中小股東的表決權集中於信託公司統一行使,對於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確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推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目前,表決權信託在具體的操作層面,尚有待管理層在政策、制度層面的積極推動,需要不同管理部門間的協調與協同努力。表決權信託業務在我國仍是有相當發展空間的,關鍵在於信託公司如何着手開展這項業務。
4、專利權信託
專利權信託屬於知識產權信託中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依信託合同的約定將專利權予以轉讓、出資入股,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專利項目商業化的目的。專利權信託的受益人為專利權人。
通過專利權信託,首先有利於將分散的專利權集中於信託機構,使專利轉讓的個人行為變為機構職能行為和社會行為,有助於彌補專利權人因資金短缺,市場信息短缺,缺少經營推廣手段等不足。信託機構可以利用其金融機構的優勢,為專利轉化引入風險投資基金,實現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結合,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專利技術向產轉化的轉化率。
但是,由於專利技術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涉及眾多產業領域,信託公司的人才結構並不具有管理推廣、經營專利權的優勢,這項業務的市場前景如何也有待實踐驗證。
5、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將其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管理有價證券信託是以證券管理為目的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為委託人管理如下事務:①保管有價證券;②領取利得財富;③辦理繳納增資手續;④新股申購及中籤後通知繳款;⑤行使表決權;⑥其他應辦理的事務。
運用有價證券信託的委託人不僅委託信託機構管理其證券,而且委託信託機構運用證券以取得利益。運用方法有:①融券業務,即將有價證券直接借給第三者,用於抵押借款或進行證券回購交易,由第三者把借來的資金再作其他投資,賺取利潤;②利息、紅利暫不分配而作重複運用,形成證券信託與貨幣信託的組合。
由於中國的有價證券近年已經基本無紙化,而且股票、國債、公司債的分紅、派息工作均由交易所、證券公司通過電腦網絡實現電子化操作,證券公司也早已開展新股申購、配股繳款的代理業務,因此,有價證券信託在中國的市場發展空間不大。
6、收益權信託
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之一,收取物之利益的權利,包括孳息和利潤。收益權有很多形式,比如,土地收益權、房屋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
收益權信託,是指收益權行使人將收益權轉移給受託人所設立的信託關係。收益權行使人為委託人,收益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或者信託合同的約定,對收益權進行管理和處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將財產設立信託的話,必須要對信託財產進行妥善的保管,同時信託財產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的,體現在信託的財產是不能夠作為當事人的遺產來發生繼承的。在這個方面法律管理的是比較嚴格的,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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