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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為什麼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為什麼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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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對的通知義務應如何履行?

保險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保險標的的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發生保險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則視為是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用途所致;二是保險標的自身發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學反應;三是保險標的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由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直接關係到保險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由哪種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知悉後,都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通知的具體時間、方式和範圍可以由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危險通知義務。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履行了危險通知義務後,保險人有權要求採取兩種做法:一是要求增加保險費;二是解除保險合同。對於第一種情況,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增加保險費或者未按照約定的期限繳納增加的保險費,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險人依法履行了危險通知義務,在一定時間內保險人既未提出增加保險費,也未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仍按原保險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