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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合同保險

保證擔保合同保險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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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證擔保與保險有哪些不同


保證擔保與保險有着根本的不同:

1.風險對象不同。保證擔保面對的是“人禍”人為的違約責任;保險面對的是“天災”,意外事件、自然災害。

2.風險方式不同。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人。保證擔保當事人有三方:委託人、權利人和保證擔保人。權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當委託人違約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從保證擔保人處獲得補償。這就與保險區別開來,保險是誰投保誰受益,而保證擔保的投保人並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最重要的在於,委託人並未將風險最終轉移給保證擔保人。這也就是説,最終風險承擔者仍是委託人自己。

3.風險責任不同。依據擔保法律,委託人對保證人為其向權利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有返還給保證人的義務;而依據保險法律,保險人賠付後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的。另外,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承諾有責任通常屬“第二性”賠付責任。

4.風險選擇不同。同樣作為投保人,保險沒有選擇性,只要投保人願意,都可以被保險。保證擔保則不同,這必須通過資信審查評估等手段選擇有資格的委託人。因此在發達國空,能夠輕鬆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譽、有實力的象徵。也正因為這樣,通過保證擔保可以建立一種嚴格的建設市場準入制度。

5.風險預期不同。保險展業對於風險損失是有預期的,而保證擔保在理論上卻不希望發生風險損失,這可能是不現實的,但卻是保證擔保的原理。由於保證擔保人在出具保函前要對委託人的各種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所以,一旦決定保證擔保,基本上能確信不大可能發生委託人不履約行為。換句話講,保險建立在實際可計算的預期損失基礎上,而保證擔保則建立在委託人的食用等級和履約能力基礎上。保險造就的是互肋機制,保證擔保造就的是信用機制。形成信用機制是建立工程保證擔保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制度可以制約政府和企業的行為,它與監理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是相生相成的,和保險之間也是有根本性的不同。貫徹落實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制度可以讓工程質量更有保障,追責也更有針對性,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