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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反擔保合同,(本合同適用於自然人保證)

保證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自然人保證)

保證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自然人保證)

保證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於自然人保證)

合同編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 宗方超律師制

致: 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 有限公司(下稱委託人/借款人)簽署的編號為 的《委託擔保合同》,貴公司為委託人/借款人向 (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 個月,金額為人民幣(幣種) 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工程/其他)提供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擔保。

本人 應借款人/委託人的請求,願意以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書,並做如下保證:

一、本反擔保保證書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託人/借款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由貴公司為委託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額 為 萬元人民幣(幣種)的流動資金(貸款/工程/其他)擔保而對委託人/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具體內容以委託人/借款人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主合同以及貴公司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

二、本反擔保保證書擔保的範圍包括:

(1)直接損失:代償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所約定的本金、利息(含復息、罰息)、追索費以及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主合同)等,以及貴司因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貴司支出的與債務人借款相關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公告費、郵寄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話費等);

(2)可得利益損失:

□ 貴司承擔擔保責任之次日起,反擔保人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含透支利息)、罰息、複利、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違約金等向貴司支付,直至清償之日止。

□ 貴司實際代償本息×10倍(可放貸款比例)× %/年(擔保服務費);以上各項合稱“被擔保債務”。

三、本反擔保保證書項下的保證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證期間為:自本反擔保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貴公司代委託人/借款人向債權人/ 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起兩年。如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主合同及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被擔保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務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二十四個月;被擔保分期履行的,保證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七、反擔保人在此確認並保證:

1、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反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反擔保;

2、反擔保人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其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3、反擔保人願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反擔保人已徵得配偶的書面同意;且即便今後反擔保人與其配偶離婚,反擔保人及配偶仍同意以原夫妻共同財產提供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

4、反擔保人承諾於本合同簽訂之前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5、反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所列財產均未設立抵押、質押、轉讓等任何限制。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反擔保人非徵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反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抵押、質押反擔保合同,本反擔保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關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6、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對貴公司的反擔保責任,則反擔保人保證對不足部分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反擔保保證書第二條所述款項及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7、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反擔保人或其重大經營性資產、並將會對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或其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8、本合同的簽署和執行不會與反擔保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和牴觸;執行本合同不會引起反擔保人違背所應遵守的其它合同

9、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和貴公司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反擔保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貴公司的欠款;

10、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經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或履行期限進而加重被擔保債務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而導致“被擔保債務”發生變更的;

(3)貴公司將“被擔保債務”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但須及時通知反擔保人轉讓事宜)。

11、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反擔保人發生繼承,則本合同項下義務由繼承人承擔;

12、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反擔保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和貴司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反擔保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貴司的欠款。

八、本反擔保保證書下的反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委託人/借款人是否分立、合併、重組、改制、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本反擔保保證書更不受委託人/借款人與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文件的制約,本反擔保保證書始終有效。

九、本反擔保保證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書引起的或與本反擔保保證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分歧、糾紛,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河北省金控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仲裁、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所有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由貴公司發出的文件,電傳、傳真一經發出,信件在投郵(包括平郵及掛號與速遞等)七天後,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送達反擔保人;由反擔保人發出的文件,應以貴公司簽收視為有效送達。

本協議項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達;若需要更改,更改方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本合同其它相應方,如變更方沒有及時通知本合同其他各方,導致書面通知無法及時、準確送達的,變更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相關後果及法律責任。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共 份,雙方各 份,備案登記機構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三、聲明條款

1. 在簽署本合同時,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反擔保人進行了詳細的説明和解釋,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異議,並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等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2. 反擔保人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簽字頁】

反擔保人(簽字): 

(指模):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電話: 

傳真: 

反擔保人配偶聲明:

反擔保人配偶簽字(指模):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簽約地點: 

合同填寫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