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投保人無力負擔,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一、保險的投保人無力負擔,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的投保人無力負擔的經雙方協商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超過應交保險費日期60天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未繳納保險費,且未能與保險公司達成新的繳費協議,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二、相關法律依據
《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三、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採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還沒有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但是,投保人應該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隨着人們對於保險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為自己或者孩子、老人或者父母進行投保,這對於預防意外和重大疾病是一種非常有用的保護措施。但是發生投保人不能夠按時續交保費的情況,投保人是可以要求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同時保險合同中的各權益也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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