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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違約責任問題有哪些

保險人的違約責任問題有哪些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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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人違約,他應該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1.不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不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説明。3.不按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4.效期間,未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同意擅自批單變更合同內容。 5.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履行合同約定責任範圍內的保險賠付,不及時核損支付賠款。保險人的違約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