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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行駛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

保險人行駛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

本文主要通過對抗辯權在狹義上的分類來深入認識我國在抗辯權方面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得大家在使用時能夠更加規範,更加嚴謹。現在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抗辯權可以分成哪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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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行駛可抗辯權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一、新保險法第31條明文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無效合同是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雙方都不得依據合同履行權利和義務,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辯的問題。
二、新保險法第34條規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這樣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許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或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保險金額,甚至篡改保險金額,會導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體處在危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