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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財產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説,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在我國就是保險公司))和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出現));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基本條款就是2樓所説的,附加條款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自行協商一致的條款。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一,財產保險合同是屬於諾成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中國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後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二、財產保險合同是屬於補償性合同。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性合同。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包括雙方當事人、保險利益以及保險合同的內容,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各類合同的基本要素都包含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內容需要雙方協議擬定,或者是由一方擬定之後,交由另一方查看,在無意義後,再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