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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支票,它是如何結算的?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本票相比較,有兩個典型的特徵: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金融機構;支票的付款方式只有一種,即見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為10天。

什麼是銀行支票,它是如何結算的?

(1)支票的記載事項。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普通支票既可以轉賬,也可以支取現金,根據<票據法)第84條規定,普通支票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這一註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劃線,未劃線者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現金支票專門用於支取現金,這種支票在印製時,已在支票的上端印明瞭現金字樣。

轉賬支票專門用於轉賬,不得用於支取現金,這種支票印製時,在支票的上端已印明轉賬字樣。

根據《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有: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

支票上未記載過前6項規定事項之一的,則支票無效。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關於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票據法》第86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關於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票據法》第87條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相對應記載的事項有: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營業場所為付款地;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禁止簽發的支票。根據《票據法》第88條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也就是説,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根據《票據法》第89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預留本名的簽名或者印籤不符的支票。

(3)支票的付款。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付款。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外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根據《票據法》第94條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有關匯票的規定。

標籤:支票 結算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