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詳解
意外傷害險,簡稱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1、保險市場上有哪些意外傷害保險?
主要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出國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
2.意外傷害保險有何特點?
(1)短期性: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險;通常以一年期為多,也有幾個月或更短的。如各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次旅程;出差人員的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個週期;游泳者平安保險期限更短,其保險期限只有一個場次。
(2)靈活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範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蔘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3)保費低廉:一般不具備儲蓄功能,在保險期終止後,即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
3.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有哪些?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自殘、毆鬥、吸毒等所致意外傷害;
(3)因被保險人私自服用、注射藥物所致意外傷害;
(4)因戰爭、核輻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傷害。
4.怎樣的傷害屬於意外傷害?
(1)外來的傷害。是指傷害是由被保險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傷害。是指傷害的發生是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的或違背其主觀願望的。
(3)突發的傷害。是指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來不及預防的事故。
(4)非疾病的。因為疾病的發生是一種來自身體內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5.如何理解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責任期限?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特有的概念,指從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的一定期限,通常為180天。如果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傷害後在責任期限內身故或殘疾,而且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直接原因,那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6.如果責任期限結束時治療仍未結束怎麼辦?
如果責任期限結束時還不能確定最終是否造成殘疾及殘疾程度,那麼就以這一時點的情況確定殘疾程度,保險公司按這一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這種情況,通常需要醫療專家小組作出鑑定。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保險責任終止。以後,即使被保險人經過治療痊癒或殘疾程度減輕,保險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殘疾保險金。同理,即使被保險人加重了殘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也不追加給付保險金。
7.有工傷保險,還需要意外傷害保險嗎?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項目,屬於強制保險,所有企業必須參加,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如果企業效益良好,則可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作補充,以增進企業職工的福利。
8.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僱主責任險
這兩個險種都能給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但二者卻屬於不同範疇的保險,其區別主要體現在:
(1)兩者的被保險人不同。在僱主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僱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職工。
(2)兩者的保險對象不同。僱主責任險的保險對象是僱主依法對僱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對象則是職工的身體或生命。
(3)兩者的賠償依據不同。僱主責任險的賠償依據是法律或僱傭合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依據則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4)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僱主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僱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得到團體意外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律或僱傭合同在向僱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
(5)保險金額不同。僱主責任險的保額一般確定為僱員年工資的一定倍數,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額由投保方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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