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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責任險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校方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校方責任險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學生在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學校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衞生、安全標準;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遇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阻止;

(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

(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十三)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

(十四)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校方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註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教育管理並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註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九)註冊學生突發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十)被保險人的僱員的非職務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2、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手機、電腦及其它電子產品的丟失和損壞;

(二)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三)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精神損害賠償;

(七)間接損失;

(八)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3、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比如説學校教學器材不合格、老師違規體罰學生等情況下學生受到的傷害。學校將這部分的風險轉嫁到了保險公司的頭上,進而降低學校本身存在的風險。不過,如果是由於自然災害而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