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怎麼認定?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即為合同生效時間,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的無效的情況
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來劃分,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形式:
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根據不同的原因來劃分,無效有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兩種。約定無效由合同的當事人任意約定。只要約定的理由出現,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一旦出現,則合同無效。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保險合同無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
2、惡意的重複保險。
3、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4、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年齡限制。
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合同的區別
1、全部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全部不發生效力,以上講的那幾種情況就屬於全部無效。
2、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單所填寫的不符(只要沒有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保險年齡的限度),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額,這也是部分無效。
一般來説,人身保險合同是要連續繳納的、有一定年限的,所以當我們向保險代理人提出申請投保、代理人同意簽發保險單並且繳納第一筆保險費用後,該人身保險合同即成立。此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有義務承擔賠付責任。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相關問題,我們要參考合同法和保險法,所以違反合同法該人生保險自然無效,如果違反保險法比如超額繳費等也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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