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予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不予批准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第一,涉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1)有證據證明未發生犯罪事實;
(2)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條件。
第二,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涉案行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就不能採用逮捕。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採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為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條,辦案機關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上述第一和第二個條件,有相對比較客觀的標準,但是對於第三個標準,對於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主觀性比較強,在實務中往往成為人情條款。
逮捕的嚴厲性體現在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通常直至判決生效時止。因此,如果涉案行為人沒有妨礙刑事訴訟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就沒有必要採用逮捕措施。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應當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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