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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擔保函是什麼?

一、具體含義

共同海損擔保函是什麼?

共同海損擔保函是貨方向船方提供經貨物保險人簽署的、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書面文件。

二、具體分類

海損擔保函又分兩種:

一種是限額擔保函,即保險人以對貨方應當賠付的金額為限而出具的書面保證。

另一種是無限額擔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貨物保險人出具的不論貨物保險金額大小,都對該項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予以全額賠付的書面保證。

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損擔保函時,總希望收取貨物保險人所出具的無限額擔保函。而作為貨物保險人,如果出具了這種擔保函,就有責任支付貨物的全部共同海損分攤金額。因此,在貨物分攤價值高於保險金額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往往要求貨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便在賠付全部共同海損分攤後,向被保險人追回貨物保險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三、擔保原因

出現共同海損之後,船長或船東應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之後抵達的第一個港口的合理時間內宣佈為共同海損,並通知貨主及船舶保險人;實踐中,貨方投保的,還應通知保險人。 但是,實踐中,船東為了確保貨方在日後能及時分攤共同海損的損失,船長或船東代理人一般會盡力取得貨方的共同海損擔保,貨方如拒絕提供擔保,船東對貨物有留置權。擔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現金,如屬現金擔保,該擔保金應以船貨雙方代表的共同名義,存入船貨雙方認可的銀行特別帳户(依《199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規則22)。 當然,貨方提供擔保,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對共同海損的認同,貨方事後仍可以對共同海損提出異議。

共同海損擔保形式目前主要有:

a、 由貨方提供海損保證金;

b、 由貨物保險人提供的海損擔保函;

c、 簽署海損協議書;

d、簽署不可分離協議;

e、行使貨物留置權。 當然,船舶如參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賠協會,還可以向協會請求賠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貨方保險人向船東出具保函時,保險人會要求貨方提供反擔保。

綜上所述,共同海損擔保函即在貨物運輸中商人與運貨方所簽署的關於運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的解決方法的事先確定,以確保雙方利益的有效維護,為各自工作提供便利。該擔保函是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列出的有效規範社會中相關勞務關係的一份函數,具有法律上的權威,需要公民依法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