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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老公有房貸離婚可以分房嗎

結婚的時候可能其中的一方就已經貸款購買了房產,那此時剛好房屋可以作為婚房使用,在結婚之後也是可以供夫妻兩人使用的。但要是結婚時老公有房貸的話,日後夫妻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結婚時老公有房貸離婚可以分房嗎

一、結婚時老公有房貸離婚可以分房嗎

不一定。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前簽訂的分房協議有什麼效力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後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後,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前一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後來在法院調解書中的意思表示應該視為對前一份協議的修改,因此,雙方在有法律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條款應該視為對前份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修改或放棄。故無權主張按原協議履行。

依據《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院裁判實踐情況,“老公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是否作為夫妻共有財產,是以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登記時間為劃分界點的,如在婚姻期間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女方有權主張分割。但如在婚前男方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女方無權主張分割,但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女方是可以主張分割自婚姻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生效之日止這段期間的婚後月供還貸部分財產。

婚後房產增值收益是否有權主張分割,目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且法院判例也各有不同,但可以主張。

婚後所購家電、房屋裝修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主張分割,但需要舉證或者雙方認可。婚前所購電器等動產歸男方個人所有。

説明房子是老公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按揭購買好了的,此時多半會認定為其個人房產,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話老婆就是不能要求進行分割的。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是雙方在結婚之前共同出資購買的話,則也是會認定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