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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歸哪一方

結婚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歸哪一方

很多時候男女在有結婚打算的前提下,可能才會考慮到買房,但由於資金有限,往往也不可能説是一次性全款購房,因而選擇按揭貸款買房的情況就比較多。而這樣的情況下婚後可能就是雙方共同還貸的,按結婚貸款買房離婚時房產歸哪一方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情況一:一方婚前貸款買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

取得了房產證書,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應歸屬於其中一方。但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仍會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由於有婚後償還貸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的房產價格大於結婚時的價格。婚前一方支付的房產價款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價值時應當首先予以扣除。婚後償還的貸款、房屋的升值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分割的共同財產應當是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婚前支付部分、尚未償還貸款後的差額部分。

情況二: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繼續還貸

這種情況要分兩種情形對待。第一種情況,一方婚前出首付款,然後按揭貸款,在婚後取得房產證後仍然用個人財產還貸的情況。此時,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第二種情況比較常見,即一方婚前出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這種情形可以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在離婚時要計算好婚前出資和婚後還貸中夫妻雙方的出資比例,從而分割房產。

情況三: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支付首付,以貸款方式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

儘管此時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並不實際掌握房產證,房產證還被抵押在銀行。這時夫妻離婚,涉及分割的按揭房產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的貸款、尚未償還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的價值等四部分。因此,房屋的實際價值,即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夫妻雙方分配的對象。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後,應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但這樣就會存在較大的問題,因為出資買房的時候,可能是由一方出資的,但婚後卻是雙方共同還貸,這樣在離婚分割房產的時候情況就複雜的多。而房產現在在我國也屬於價值很大的物品,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損害到自身利益,建議夫妻在買房的時候最好就協商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