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抵押擔保

不動產抵押擔保範圍怎麼寫

不動產抵押擔保範圍怎麼寫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範圍有什麼

抵押擔保的範圍應以登記機關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內容為準,除非有證據表明登記簿的記載錯誤。對抵押權人主張就抵押物價值超出登記價值的部分優先受償的,不應予以支持。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但實踐中,有的登記部門操作不夠規範,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等擔保物權時,會發生登記範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如合同中約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等,但在相關登記證明或他項權證上卻載明擔保範圍僅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