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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貸款糾紛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些百姓在購置房產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貸款糾紛的情況,那麼他們可能就是想要了解一下房產抵押貸款糾紛都包括哪些內容?根據相關的説法,房產貸款糾紛就是在雙方之間就房屋協議上面存在的異議以及糾紛。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

房產抵押貸款糾紛都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抵押糾紛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活動中所產生的關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標的物等的爭議。我們知道,房地產抵押是資金的需求者以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抵押給銀行或其他可予貸款的債權人,從而取得貸款的形式。抵押的目的對債務人來講是為了獲取貸款,對債權人來講是為了自己所發放的貸款的收回和補償有可靠的保障。一旦抵押期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債權人則可以處分抵押物,從處分抵押物所得資金中使自己的貸款得到優先受償。在這個全過程中,圍繞抵押的協商、合同的簽訂、抵押權的設立、債務的償還、抵押物的資金的分配、抵押物是否發生增減及損毀、滅失等等事件在抵押人、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中展開,而且房地產抵押又須經過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後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抵押過程中每個環節的紕漏,都可能造成抵押雙方的爭執,產生抵押糾紛。所以在辦理抵押的過程中,抵押人、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和進行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等都要認真對待,依法辦事,儘量減少糾紛的產生,保證抵押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房地產抵押糾紛的處理

1.由房地產先抵押後出租引起糾紛的處理

《擔保法》並未禁止抵押物出租,因此,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物的。原因如下:首先,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就某物設定抵押後,仍對該物享有所有權,只要租賃期限不超過債務的清償期,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可以將該物出租。其次,由於房地產抵押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因此具備將房屋出租的條件。最後,由於抵押物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承認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出租權,可以更好地發揮不動產的使用價值,從而更好地保汪債權的實現。

但由於在抵押物上設定租賃權,也可能會影響抵押權的實現,因此對於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應作一定的限制,但應區別對待。如果租賃期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一旦他人要實現抵押權,則租賃合同終止,或者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於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賃關係並無異議,同意原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在這幾種情況下,不必限制抵押人出租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也不必然導致後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而如果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原則上應允許抵押權人或抵押物的新所有人主張原租賃合同無效。其原因在於:由於抵押權設定在先.如果允許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設定租賃關係,那麼,在抵押權實現之時,必然會受租賃權的限制。若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則買受人不會願意所買的房屋上存在着他人設定的租賃權,這樣就會影響拍賣價值。而如果通過作價轉讓方式實現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就會受限制,這對於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

2.由房地產先出租後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

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後,將會成為抵押權實現的一種負擔。一方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債權人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則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抵押權人不能解除原租賃關係,將房屋用作他用。另一方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如果債務人將房屋變賣或者拍賣,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在房屋交易完成後,租賃關係將繼續存在,這必然會降低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從而降低對抵押權的保障。正是因為租賃權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了妨礙,因此,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時,應對抵押權人負告知的義務。如未告知抵押權人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人應負賠償責任。

所以當我們讀者在遇到了房產抵押糾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提醒讀者,應該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這次糾紛,文章中不僅解釋了房產抵押貸款糾紛都包括哪些內容,最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給讀者們出主意,告訴讀者當遇到困難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