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借款合同違約可以要求償還全部借款嗎?
一、分期借款合同違約可以要求償還全部借款嗎
可以要求償還全部借款,約定分期還款,到期後卻逾期未歸還的,構成預期的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把違約分為預期違約和到期違約。預期違約,顧名思義,就是指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種違約行為。分期還款的借貸合同中,各期還款構成一個合同的整體,當期逾期未還,是到期違約,同時對於未到期合同,又構成預期違約。借款人未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到期借款,已經構成預期違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剩餘的全部借款。
二、借款合同的兩種違約責任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 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 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裏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 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分期借款在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時還款的情況下,借款人有權力收回剩下未歸還的全部借款。因此大家借款的時候要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不要過度消費,以免到時候還不上欠款影響自己的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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