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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創辦託管班協議

合夥創辦託管班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法人合夥創辦需要哪些條件



    1、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國家授與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八人。


    6、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錶或者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其他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三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