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合夥人退夥辦法及協議書

合夥人退夥辦法及協議書

合夥人退夥辦法及協議書

為規範合夥人退夥、核心員工退股,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及退夥、退股流程:

第一條 本協議退夥是指公司合夥人之間的退夥,退股是指核心員工因突出貢獻、擔任職務或配送,享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退出公司的行為。

第二條 退夥或退股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提前30天通知公司財務部,並提出退夥書面申請。

第三條 財務部在2個工作日內將退夥合夥人的書面申請提交給財務總監審核。

第四條 財務總監審核後,將退夥書面申請交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六條 總經理對退夥合夥人的書面申請審批後,財務部在當月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七條 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但是,合夥人在5年內退出的,不論公司盈虧,退還本金,不計算溢價部分和未分紅部分;期滿後退出,公司將溢價回購。

第七條 退夥人在財務部結算後,需要總經理進行批准。

第八條 合夥人退夥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九條 核心員工因突出貢獻、擔任職務或配送,享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任職期內因員工自身原因(含業績不合格)的退出,執行以上審批操作流程,不再享受任何股份收益、財務不進行結算;任職期滿退出或公司原因的退出,公司均需溢價回購。

第十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合夥協議約定處理。

第十二條 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