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節假福利 > 探親假

法院中止探望權可以調解嗎

探親假1.64W

一、法院中止探望權可以調解嗎?

法院中止探望權可以調解嗎

中止探望權不可以調解,是強制性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脱離直接撫養方的;

4、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

5、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婚姻法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適用於調解,就像是當事人如果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對方有吸毒的惡習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試着勸解能夠讓被告定時的去看望孩子,這種做法是很不合適的。但是,無緣無故的也不能請求法院中止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