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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中止探望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如果對方的探望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的,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權人沒有行為能力;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癒;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
(4)探望權人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5)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
(6)存在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或者有明顯藏匿傾向。
在出現以上情況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對方的探望權,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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