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中止探望權?
一、我國探視權的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説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父母一方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定的探望方式進行變更的,應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二、如何中止探望權
1、申請中止的途徑
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2、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
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有三類,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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