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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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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損害賠償當中,不少人都比較關注護理費方面的賠償,那到底人身損害護理費是如何賠償的呢?而人身損害護理費賠償標準又是什麼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蒐集了相關資料,在下文中為您做一一解答。

人身損害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二、護理費怎麼賠償?

1、護理人員原則上是一個人,如果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需要出具醫療證明或鑑定意見。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參照他的意見來處理,如果有需要特別護理的,需要有特別的證明。不得擅自使用護理人員。

2、護理費的賠償,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期限來決定的,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無收入的,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鑑(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為至定殘前一日,但定殘後仍需要護理的,應參考其傷殘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護理費期限內死亡,則加害人無返還請求權;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然後再確定護理的費用。

4、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分析上文後知道,人身損害護理費賠償標準其實是不存在的,根據案件的情況不同,在具體計算護理費的時候參考的因素也就不太一樣,這也就導致最後護理費的賠償數額不同。如果你不清楚該如何進行計算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