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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護理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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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人身損害是現今社會中常發生的事,在司法實踐中,後期護理費是民事審判領域中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而且人身損害護理費計算的標準是什麼?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將為您介紹人身護理費計算的標準以及涉及的護理期限問題。

人身損害護理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人身損害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附錄B規定了護理依賴賠付比分為以下三等:

a) 完全護理依賴100%;

b) 大部分護理依賴80%;

c)部分護理依賴50%。這一賠付比例的規定無疑使法官在確定具體案件的賠付比例時能夠有據可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不能盲目依據這一賠付比例進行計算,否則這會造成同一護理依賴程度下的不同損傷度得到相同的賠付,造成新的司法不公。那麼,應該如何確定賠付比例呢?這就還需要考慮損傷參與度,也就是説損害因素對護理依賴後果作用的大小。根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附錄A規定:“損傷參與度採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由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和受害人原有疾病或殘疾與所需護理依賴的因果關係及作用大小確定上述五個級別的損傷參與度。

主要表述為:(1)完全由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殘疾與所需護理依賴後果無因果關係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主要由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殘疾對所需護理依賴後果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75%;

(3)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與其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後果,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對所需護理依賴後果只起到加重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損害因素及其併發症、後遺症與所需護理依賴後果無明確因果關係的,損傷參與度為0。

由此筆者認為,附錄B中的賠付比例100%、80%、50%應為三個等級護理依賴的最高賠付比例,也就是説考慮損傷參與度後,完全護理依賴的賠付比例為81%-100%,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賠付比例為51%-80%,部分護理依賴的賠付比例為0-50%。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同時考慮護理依賴級別與損傷參與度,確定出不同的賠償比例,但是不能超過每個護理依賴級別的最高賠付比例。

二、關於護理期限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定殘後的護理費從法理上講屬於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即隨着護理的延續而產生的損失。

1、護理期限的確定

解釋規定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因此一般期限可確定為二十年,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齡較大,隨着受害人年齡的增加而相應減少護理年限,這樣做符合該司法解釋的立法初衷。

2、支付方式

護理期限確定後,根據計算公式[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或有固定收入的護理人員誤工工資)×護理人數(原則上為1人或參照醫療機構、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護理期限(一般為20年)×賠付比例]計算出具體的賠償數額後,對於如何給付實踐中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是一次性給付,二是分期給付。針對兩種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可以如下處理:首先徵求賠償義務人的意見,如果其願意一次性賠償,法院可以判決一次性賠償;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同意一次性賠償,則不宜判決一次性賠償二十年的護理費。這樣做的原因是法律雖然規定了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及年限,但沒有明確規定護理費必須一次性支付,並且筆者認為一次性支付有一定的缺陷性。理由如下:

(1)如果一次性賠償,賠償義務人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可能使他們的生產、生活一下子處於極度困難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賠償,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將來發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款,一旦受害人死亡,雙方對剩餘的護理費將會引發爭議,因為法院判決賠償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後,即產生既判效力,受害人獲取這筆款項後,其如何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權利,賠償義務人在受害人死亡後,無權再要求索回,這就產生了實質上的不公平,導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賠償,可能造成執行困難。過大的一次性賠償金額,往往使賠償義務人無力承擔,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實際損害了司法的權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與賠償義務人的矛盾,導致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因此,筆者認為對後期護理費的給付方式,如果賠償義務人願意一次性給付,就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對於後期護理費較大的案件如果賠償義務人支付能力差,類似這種案例的後期護理費的支付我們可以借鑑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判決或調解分期支付後期護理費比較合情、合理、合法。同時分期給付還能大大下降案件執行標的,也不會給支付義務人造成心理上的負擔,也有利於此類案件的執結。

後期護理費在目前法律尚無明確標準的前提下,筆者從上述幾方面發表一點自己的淺見,以及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後期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能夠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減少該類型案件的爭議,做到公正和諧司法。

以上本文主要針對人身損害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相關的描述,同時針對護理期限進行了適當延伸。護理費計算爭議較大,在具體協商過程中也容易出現各種問題,所以遇到相關的問題,可以及時聯繫本站的律師,我們將針對此類問題提供最好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