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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長年病假規定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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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長年病假規定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一、公務員長年病假規定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公務員長年病假規定的工資待遇標準是: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公務員法》中也沒有針對公務員請病假作出明確規定,一般的小傷小病都是口頭請假即可,請假時間稍微長一點的,可能有的單位需要出具醫院的診斷書或者書面的請假條

4.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公務員長年病假規定的工資待遇也是基於實際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支付勞動者薪水的,不能隨便的扣克,具體情況下要根據上述規定的不同區間和年限來發放工資待遇,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