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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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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工作時常常會身體不舒服,當我們得了類似於流感這一類病時就需要向公司請假,但是現在公司的管理制度日漸嚴謹,請假都是需要請假條的,那麼我們怎樣才按照法定規程向公司請假了?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一、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

1.居中寫標題“病假條”,這是所有應用文的通用要求;

2.頂格寫稱謂,即向誰請假,注意應加上其職務,以示尊重;

3.第二行空兩格開始寫正文;

4.寫明病假原由,這個地方要實事求是,否則後果自負;

5.病假起止時間,這個非常重要,必須寫明確;

6.假期所去方向,聯繫方式(能第一時間聯繫上你的聯繫方式),聯繫人;

7.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裏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8.最後加上請假習慣用語“請批准”、“請予批准”等;

9.病假人簽名;

10.你寫病假條的時間。

注意: 1.醫院不開病假條,只開診斷證明。

2.病假條要自己據實寫。

3.病假條最好附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在病假條內説明,並另附原件)。

4.假期回來及時銷假。

根據以上資料,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法律對於病假這一規定並沒有規定,但是勞動法規定了對於批假用人單位具有很大的自主權,而現在公司一般都很少接受小診所的假條,而且大公司一般會要到指定醫院去開假條。

二、病假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法律法規並未具體規定,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關於病假證明的規定執行。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制度內容不予法律法規牴觸,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從各地實踐看,除緊急情況,診所因為沒有相應的制定規定,所出具的病假證明一般都不為用人單位接受。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瞭解到,診所病假依據怎麼開,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這個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回答,單位對於診所所開的假並一定必須批准,因為法律對於批假上用人單位有很大的自主權,用人單位一般根據具體情況來看是否決定批假,而且現在很多單位並不接受小診所的假條,而且會對於員工假條的醫院會有一定的制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