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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的哺乳假

法律2.19W
領養的哺乳假
哺乳假的時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6、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在哺乳期的職工,根據廣東哺乳假規定可以在工作時間給予兩次半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兩次的時間可以加起來,可以晚上班一個小時或者早下班一個小時。可以申請最長時間為六個半月的哺乳假。但是應該注意的話,哺乳假不是國家的硬性規定,所以決定權在單位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