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病假管理規定是什麼?
一、廣東省病假管理規定是什麼?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 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 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於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後,如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二、請病假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非因公負傷或者是因病因受傷需要在家休養的話,可以向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來提出請病假申請,但是在這段時間內的工資方面的待遇肯定是不如平時,但不管怎麼樣肯定是需要支付的,通常情況之下都是按照實際工作的年齡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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