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產假國家規定
廣東省產假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已經2017年11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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