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適用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我國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以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依我國現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有代位繼承權。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親屬,例如,配偶、侄子女、兒媳或女婿等,都無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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