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繼承遺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41W
律師解析: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量,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產生了對繼子女的繼承權,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產生的是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
一般而言,只有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係,才產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
只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係,才產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繼承編中,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享有與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相同的繼承法律關係,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權相互繼承。
是否“有扶養關係”成為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存在繼承法律關係的關鍵前提。
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形成了扶養關係,《民法典》使用了“有扶養關係”一詞,雖未作明確規定,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未形成統一標準,但從立法目的上理解,此處的扶養應作“撫養、贍養”解釋。
繼子女被繼父母撫養成人且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已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或繼父母對未成年時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法院就應認定雙方形成了扶養關係,相互享有法定繼承權。
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扶養關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這種撫養包括:
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包括:
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如果再婚父母因各種原因又走向離婚,繼子女還有權繼承曾經的繼父母的遺產嗎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後,繼父母又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應通過雙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養的關係予以判斷。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未成年的,雙方協議繼子女隨生父母生活的,此時繼子女不再由繼父母撫養,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扶養關係的解除,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則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不再享有繼承權。
2、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扶養關係在此前已經形成,該種關係是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並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自然終止。
該關係的終止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不再贍養繼父母,或者未盡相應的贍養義務,此時,應認定雙方扶養關係終止,繼子女將無法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反之,如果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仍繼續贍養繼父母,此時扶養關係依然存在,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一般而言,只有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係,才產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
只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係,才產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繼承編中,具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享有與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相同的繼承法律關係,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權相互繼承。
是否“有扶養關係”成為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存在繼承法律關係的關鍵前提。
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形成了扶養關係,《民法典》使用了“有扶養關係”一詞,雖未作明確規定,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未形成統一標準,但從立法目的上理解,此處的扶養應作“撫養、贍養”解釋。
繼子女被繼父母撫養成人且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已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或繼父母對未成年時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法院就應認定雙方形成了扶養關係,相互享有法定繼承權。
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扶養關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這種撫養包括:
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包括:
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如果再婚父母因各種原因又走向離婚,繼子女還有權繼承曾經的繼父母的遺產嗎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後,繼父母又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應通過雙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養的關係予以判斷。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未成年的,雙方協議繼子女隨生父母生活的,此時繼子女不再由繼父母撫養,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扶養關係的解除,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則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不再享有繼承權。
2、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扶養關係在此前已經形成,該種關係是獨立於婚姻關係之外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並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自然終止。
該關係的終止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不再贍養繼父母,或者未盡相應的贍養義務,此時,應認定雙方扶養關係終止,繼子女將無法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反之,如果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仍繼續贍養繼父母,此時扶養關係依然存在,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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