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放棄繼承反悔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二審放棄繼承反悔要滿足哪些條件?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無需徵得他人同意。但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想重新獲得繼承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1、必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那麼反悔放棄繼承權是不予承認的。
2、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
二、放棄繼承權怎麼辦理?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因為遺產分割各方發生糾紛,在法院二審中,當事人放棄繼承權又反悔,提出重新繼承,則需要在遺產分配之前提出,並且應當理由合理合法,比如放棄的聲明不是自己意思表示,存在威脅或者欺詐等。一般情況下,放棄後就不能再要求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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