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放棄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放棄繼承了現在反悔可以嗎?
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即此時繼承人反悔是無效的。
2、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此時還有反悔的可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律並沒有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但一般情況下需要以書面形式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對於放棄繼承後的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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