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能繼承嗎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公房又稱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房票,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從法律角度上看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並不能以繼承的方式成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為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而取得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的範圍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但作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係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係。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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